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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
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实施人才强院战略,规范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爱岗敬业的高水平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南川区人才引进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高层次人才、成熟人才和紧缺人才引进。
第三条 医院人才引进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按需引进的原则。
(二)突出重点、优化结构的原则。
(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
(四)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人才引进对象主要包括:
(一) 高层次人才,包括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市内外、区县综合医院学科带头人;博士研究生。
(二)具有中级职称的优秀成熟专业技术人才;
(三)全日制本科以上临床或其它专业紧缺人才。
第五条 引进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
3.符合医院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能胜任应聘岗位工作。
4.具有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
5.身心健康。
(二)具体条件
1.专业理论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临床、科研和教学能力。
2.正高职称人员、学科带头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0 周岁;博士研究生、副高职称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5 周岁。
3.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从事本专业工作 3 年以上。
4.学科带头人系指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带领、指导和组织本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开展临床工作,并处于省市或区县综合医院领先水平;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有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担任相关专业科室主任3年以上的经历。
5.医院紧缺专业人才优先引进。优秀实用型人才可不受学历、职称等限制,具体专业根据人力资源配置需求确定。
(三)引进对象为医院特需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要求。
第三章 引进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 引进人才采取公开招聘(考试、 考核) 、 直接调入、或特聘等方式,符合条件的优先解决事业编制。
第七条 人才引进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按如下程序
组织实施:
(一)编制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报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向社会
公布。
(二)根据引进人才学科、专业成立相应考核小组,对拟引进人员的思想品德、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
(三)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重点考察人选,审核相关材料。
(四)签订引进人才与聘用合同书。
(五)按照相关规定完善人事、编制手续。
第四章 奖励政策及待遇
第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后,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费。
安家补贴费标准为:博士研究生 10 万元/人;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10 万元/人;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5 万元/人;特别优秀的实用型人才及医院急需的紧缺人才安家补贴标准由院党政联席会另行研究决定。
客聘专家、教授实行年薪制,不享受一次性安家补贴费。
第九条 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医院急需的紧缺人才科享受住房购置优惠。
具体标准为:医院提供廉租清水住房一套,期限为 5 年,
租金 200 元/月,5 年后可按医院原购房成本购买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第十条 引进的副高以上职称、博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按照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实行保底绩效奖金。
保底性绩效奖金标准为 6000—10000 元/月,由双方协商,
医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享受保底绩效奖金期限原则上为 6 个月,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报医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24 个月。特别优秀的紧缺人才,保底绩效奖金标准由院党政联席会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区政府相关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按编制内管理,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按国家政策及医院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医院优先安排科研项目,并为其提供经费、设备、人员等支持。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其配偶条件符合医院公开招聘有关条
件的,可优先招聘录用。达不到规定要求,可以临聘或人事派遣方式在院内安排适当工作。医院协助解决其本人、配偶、子女户口及子女入学问题。
第十五条 医院人才引进的待遇规定与南川区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如有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对引进的中级及以下职称人才实行考核期制度,考核期为 1 年。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医院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对引进人才实行合同管理,根据引进层次约定权
利义务,首次聘用合同期为 5 年。 首次聘用合同期满的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和调整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引进人员的合同服务期不得少于 10 年(以服务
周年计算) ,服务年限不含以下时间:
(一)半年及以上离开医院脱产学习时间;
(二)半年及以上病假时间;
(三)1 个月及以上事假时间;
(四)其他各种原因离院半年及以上时间;
(五)经医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不作为服务期的时间。
第十九条 引进人员因辞职、自动离职、调出本院,或违反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被解除合同的,如服务期未满 10 年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并退赔以下费用:
(一)由医院缴纳交还原单位的所有费用;
(二)进修培训期间的所有费用;
(三)服务期补偿费 2.4 万元/年;
(四) 未购置房屋离开还需缴纳房屋租赁差价费 8000 元/年;
(五)已购置房屋离开还需缴纳离开当年当月房屋市场均价
与购置价价差在未服务年限中应分摊的部分。
(六)引进时双方约定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医院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符
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5 年 11 月 17 日